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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3〕75号
成文日期 2013-08-2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2013〕75号
成文日期 2013-08-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9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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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区城市出入口环境,打造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 

  城市出入口是城市对外的门户,是城市与外部环境的连接点,代表着城市的形象。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城市出入口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但从整体情况看,全区城市出入口建设和管理还有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城市出入口规划设计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管理不到位,交通不畅,存在着环境脏、乱、差等情况。城市出入口道路和环境情况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安排部署上来,积极推进城市出入口综合整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城镇化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为目标,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强化城市出入口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城市主要出入口交通不畅、景观不美及环境脏、乱、差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市门户形象,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总体目标 

  从2013年起至2015年,按照“开朗、大气、通透、开阔”的要求,对全区20个设市城市和69个旗县的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市容市貌等进行重点整治,对已按标准要求改造完成的城市出入口,要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过综合整治,使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畅通、绿化景观优美、面貌整洁干净、基础设施齐全、管理组织规范,城市周边风貌焕然一新,城市功能、品位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做到稳中有快、稳中求好,体现宜行、宜居、宜业的要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要结合本地区发展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打造绿色、文明的精品工程。 

  (三)坚持建管并举,功能完善。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对已完成整治工作和达到标准的城市出入口要切实加强管理和养护,注重整治效果,提高城市出入口管理水平。 

  (四)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提升公众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管”的良性发展局面。 

  五、整治工作标准 

  (一)道路改造标准。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要求,高标准建设城市出入口道路。合理确定城市出入口道路横断面、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科学规划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 

  (二)景观整治标准。城市出入口景观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进行建设。空间布局要层次分明,平面布局要注重植物选择、色彩搭配,面上要增绿量,节点要做景观。既可以打造乔、灌、草结合,多样性、多层次、多结构的景观绿化模式,也可以打造色块和线条突出、绿化美化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的景观绿化模式,体现开朗、大气、通透、优美的景观园林绿化效果。要把城市出入口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内容,力求上档次、上水平、出精品,将城市出入口道路打造成为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人文特色的园林景观大道。 

  (三)环境整治标准。实施精细化管理,打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大气时尚、和谐平安的城市出入口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设计。城市出入口的建设和综合整治要做好规划设计。各地区要在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景观及环境规划作为重点,结合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征,统筹布局,科学设计,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适度超前性。 

  1.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出入口道路断面,综合考虑城市出入口道路等级、交通流量、车型、车速、道路景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及安全等因素,做好城市出入口公路断面及各类道路断面与城市道路断面的衔接,减少道路交叉,做好人、车分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流。 

  2.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景观规划。按照打造景观道路的要求,做到点、线、面相结合,突出地域、民族和人文特色,体现生态、协调、和谐、服务的理念,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形成一批城市亮点。 

  3.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环境规划。结合城市出入口道路景观规划,将涉及到的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优先列入整治规划,确保环境整洁优美。 

  (二)加强道路交通整治。 

  1.按照规划和整治标准达到要求的城市出入口道路,要加强日常维护养护,修整破损路面,对破损严重的要重新罩面;要对道路两侧进行平整、绿化、硬化,保证车行道、人行道路面平整、畅通,提高城市出入口道路通行能力。对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出入口道路,要按照道路改造标准进行综合整治。 

  2.城市出入口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标线及人行横道,进一步完善路灯、排水设施、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等市政设施。 

  (三)加强城市出入口周边景观整治。 

  1.对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景观、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绿化和环境小品进行综合整治。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美化道路绿化带,优化绿化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各建30米—50米宽的绿化景观带。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山体绿化和村容整治。 

  2.做好行道树种植及街角绿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批街角小游园、水景、绿地等景观。 

  3.对夜景进行统一设计和管理。路灯、霓虹灯等各类景观灯要美观协调。 

  (四)加强城市出入口周边环境整治。 

  1.集中治理城市出入口道路、公路路域脏、乱、差等环境问题。重点清除道路两侧隔离带、绿化带以及空地的杂物和白色污染,禁止乱堆、乱放、乱倒垃圾,加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监管,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 

  2.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占道经营店铺、摊位。清理道路两侧杂乱的广告和招牌,减少塔式广告牌设置,合理设置广告牌匾数量、形式和色彩。 

  3.对城市出入口道路周边的城中村及破损陈旧的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进行改造,统一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和环境小品,严格规范施工场地管理。 

  七、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9月) 

  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9月—2015年10月) 

  各地区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城市出入口整治各项具体工作,严格依据规划,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集中力量做好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015年12月) 

  城市出入口道路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边整治边验收,做到整治一批,验收一批。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市政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各地区要将验收结果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城市出入口所在城市和旗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出入口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地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城市出入口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对该项工作亲自领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切实履行职责。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区要加强资金统筹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城市出入口整治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各种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做好拆迁工作,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查考核。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作为“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的考核内容,列入年终考核。各地区要结合“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每半年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整治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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