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11号 |
成文日期 | 1999-03-2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1999〕11号 |
成文日期 | 1999-03-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建筑行业虽未发现重大工程质量恶性事故,但质量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建设市场混乱,存在不少无立项、无报建、无招投标、无开工许可、无监理、无竣工验收的“六无”工程;二是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现象十分突出;三是施工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四是一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这些问题导致一些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有些甚至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引起自治区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自治区项目的工程质量,由自治区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具体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人负责;盟市旗县项目的工程质量,由主管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工程项目出现违法违规及工程质量问题和群众投诉,由相关行政领导人负责严肃查处,凡权限之内应解决而无能力解决的,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要主动辞职。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必须实行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要对其经手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出现问题,不管调到哪里,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领导责任。
三、必须完善和强化建设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充分运用资质管理、营业管理、施工许可等行政手段,严把工程建设单位,特别是要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对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或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清出建设市场。对于管理不严,建设市场混乱的地区,要追究地区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四、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全区各地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承发包中心。工程的承发包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承发包中心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没有经过承发包中心招标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要坚决杜绝不搞招标或者假招投标的“首长工程”、“条子工程、“幕后交易工程”,一经发现这样的工程,对有关的责任人要先撤职,后查办。
五、必须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方面的违纪问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要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三级校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对于无证、非法转让和挂靠其它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以及为非法勘察设计提供图章、图签和不按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六、必须规范施工质量管理。从事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审定的设计图纸精心组织施工。各施工现场必须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进场材料检验、操作工序三检、隐蔽工程验收、样板引路等各项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施工质量负责。对有违反规定、违法承包、非法挂靠、层层转包和在施工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发生严重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施工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七、必须切实搞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监理的工程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材料进场监督取样检验、隐蔽工程和工序完工验收签字、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对不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查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追究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必须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依法对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任何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负责任的行为都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督抽查的力度,以结构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为重点,增加检查频率,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影响质量的行为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改正,对不及时改正和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要立即停工,并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对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工程质量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建设法纪,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劣质工程,维护法律和政府的权威,确保工程质量。
近期,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防范措施;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定明确的整改措施。各地要将检查结果于今年7月20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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