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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37号
成文日期 1996-04-2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37号
成文日期 1996-04-2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4-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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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建设我区全民健身工作的技术骨干队伍,根据国家体委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度》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是群众体育社会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健身技能传授、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体委领导下,由盟市、旗县体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应协助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自治区级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盟市级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旗县级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人员应包括体育行政人员、科研人员、教师及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活动骨干。

  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按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体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各技术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培训。

  第八条   各技术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内容、教学形式、课程安排、考核等均按国家体委审定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进行。

  第九条   凡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或申请晋升上一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向有关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协会)的推荐书,申请晋级的由有关体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审批权限: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旗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自治区体委审批;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包括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一条 被批准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颁发证书、证章。

  第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晋升,要按照体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

  第十三条 各技术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考核、申报、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现代体育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积极进行健身技能传授、技术指导和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增强国民体质做贡献。

  第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

  (一)可以开展健身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体育医疗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被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工商部门批准,可以兴办体育产业,从事相应项目的体育经营开发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联系,经常了解情况,并协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所在单位,支持和帮助他们做好社会体育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经常将活动情况报告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每年到有关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注册时间由有关体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原注册登记的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时,按《制度》的规定,开具《社会体育指导员迁移证》,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第十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经营性的体育活动,应在当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经营许可、注册登记、报酬、收费标准等由体育行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跨地区从事经营性的体育活动,应到当地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其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体委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年报制度,由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将年度内本盟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汇总填入《199×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体委。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晋级。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私自办班、乱收费的,体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级、停止一至二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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