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怎么办?_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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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草原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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