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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733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文  号 〔2023〕40号
成文日期 2023-12-21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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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党委编办,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社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学校

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升学生运动技能水平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范围与数量

(一)岗位设置范围。在全区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增设专兼职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

(二)岗位设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600人以上的公办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 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被命名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包括国家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自治区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特色体育项目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数量。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学校体育教练员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训练疲劳恢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组织、校园体育社团活动指导、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优秀运动队共建等工作。

(二)任职条件。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热爱体育事业,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练掌握相应运动项目的训练、教学方法,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通用语言资格证书,且经自治区级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合格。

任职相应学校体育教练员,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任职普通高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全国性及以上(最高水平)成年单项比赛前八名成绩,并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等级称号。

2.任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体育教练员,应获得过全国性及以上(青少年、中学生U18及以上组别)比赛前八名,或全区(全省)运动会(甲组)冠军,并取得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

三、岗位管理

(一)岗位设置。普通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方案,将学校体育教练员纳入学校人事制度统一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面给予支持。

二)职称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执教期间,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四、保障措施

(一)拓宽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来源渠道。学校教练员岗位优先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毕业生公开招聘。招聘符合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要求的退役运动员时,可以自主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各地要将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体育教练员、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毕业生纳入本地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广泛吸纳全国乃至国际体育人才。鼓励各级体育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校”)、俱乐部中具备相应资质的体育教练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并按规定领取报酬。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校外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组织等服务。

(二)畅通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发展路径。建立体校与普通大中小学校合作机制,具备条件的体校可设立学校体育教练员培训基地,或组织体校教练员到普通大中小学校开展业务指导。完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聘标准,确保体育教练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各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建立体校教练员与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互认机制,注重选拔敬业爱岗、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到优秀运动队及体校执教。各地要将体育专项技能培养纳入学校体育教学内容,鼓励学校体育教练员参与体育教学管理。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支持鼓励学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人员,同时具备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聘任体育教师岗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体育教师可聘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

(三)用好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人才资源。各盟市、旗县、普通高校要探索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多点执教、跨校执教机制。合理规划配置基础大项、传统体育、新兴体育等各类运动项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按区域统筹安排学校体育教练员的教学训练任务,最大限度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作用。逐步完善中小学校“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学校体育教学模式,让每位学生掌握1-2项运动技能。鼓励组建体育兴趣小组、社团和俱乐部,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学校四级竞赛制度。鼓励大中小学校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乃至全国性体育赛事。

(四)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保障力度。聘用学校体育教练员所需编制原则上在聘用单位核定编制总量内统筹解决。各级政府要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学校体育发展,切实保障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开展的必要支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兼职体育教练员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稳步提高兼职体育教练员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事关全区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成效。各地各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设立教练员岗位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确保“十四五”期间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到位。

(三)完善具体措施。各盟市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创建体教融合试点的盟市、旗县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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