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243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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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体育局 | 文 号 | 内体字〔202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盟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体育行政部门,教育(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化体教融合,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青少年健康促进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掌握1-2项运动技能,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俱乐部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开展青少年体育业务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或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在体育部门备案经营青少年体育业务的公司,服务范围包括青少年体育技能普及、教学训练、竞赛活动、文化交流、体育健康科普知识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在体育部门备案经营青少年体育业务的公司,依法享受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开展青少年体育业务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同等待遇。
第四条 各地体育、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放管服”,推动俱乐部规范化运营和科学有序发展,面向全区青少年开展多样化、规范化、差异化体育服务,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
第二章 准入审批
第五条 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俱乐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创建和运行,注册审批后报体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开展青少年体育业务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创建和运行,注册审批后报体育部门备案,纳入俱乐部管理体系。
第七条 俱乐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八条 俱乐部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俱乐部法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政府机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俱乐部可按照《<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教体艺厅函〔2021〕28号)政策要求,遵循青少年生长发育、体育技能教学、运动素质敏感期等规律,把握运动入门、启蒙训练、技能发展、一般训练、专项训练和强化训练等不同阶段特点,科学开展不同训练强度、负荷、方法的课程。
第十条 俱乐部师资力量应符合自身发展规模,每班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至少配备2名执教人员。应积极开展三大球、田径、游泳、冰雪等普及性、集体性体育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推广与普及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深受青少年喜爱的体育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普通中小学校和体校以购买服务、合作、委托或独立等方式与俱乐部合作,联合研发、科学推广、规范教学,丰富体育课程和课后服务,积极参与组织开展班级、年级间体育竞赛、综合性运动会、体育文化节等课余活动。在节假日、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提供课外服务,开展体育冬夏令营、亲子体育、体育研学游、体育文化交流等。
第十二条 鼓励俱乐部积极参与引进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支持俱乐部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儿童青少年健身活动和体育赛事。
第十三条 鼓励俱乐部积极参与弱势群体关爱保护工作,加强与团委、妇联、残联、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合作,为残疾儿童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开展体育服务。
第四章 场地设施
第十四条 俱乐部应保证开展体育训练的场地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符合建筑、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抗震等标准。应当避开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青少年人身安全的场所。开展高危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须取得《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证》,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发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俱乐部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招收小学生的建筑楼层不高于4层,招收中学生的建筑楼层不高于5层,根据体育项目、规模控制每班次培训人均面积,体育类(除棋牌)同一训练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六条 鼓励俱乐部合法依规依托经营性体育场所、体校、学校、公共体育场馆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等,合法合理建设安全性与标准化的体育场地设施,开展青少年体育教学和竞赛等活动。
第五章 师资建设
第十七条 俱乐部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能力证明: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授权的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四)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七)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1年及以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培训经历。
(八)经自治区(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证的相关证书。
执教人员持有效期内的证书上岗执教。
第十八条 俱乐部开展高危体育项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俱乐部与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合作,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构建完善的体育师资和课程体系。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俱乐部应按照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质量,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训练教学、财务收支、档案资料管理,提高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高度重视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职业道德水平与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制定和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严禁不实宣传、虚假宣传,杜绝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开展业务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在机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可面向青少年合法合理收取训练、培训、场地租赁等费用,用于训练、竞赛、购买器材设施和服装等开销以及补贴学生运动员、体育教师和聘请教练员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应规范开展体育活动,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向培训对象售卖含酒精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聘管理、运营、体育教学、教研等相关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应注重党建引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研究建立依托俱乐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支持名录、利益补偿等制度,对后备人才培养突出的俱乐部,享有同等机会参加自治区和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或体育服装器材支持。
第二十八条 体育部门负责俱乐部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俱乐部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级俱乐部。
第二十九条 体育、教育部门应支持社会力量创建俱乐部,相关部门依规落实俱乐部享受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俱乐部的运动员等级认定、参赛选拔、成绩奖励、培养输送等方面,参照各级体育运动学校执行。俱乐部运动员参加自治区和国家级比赛,选派单位负责配发服装,报销食宿和差旅费用;代表各盟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竞赛由各盟市体育部门负责统一配发服装,报销差旅费等。
第三十条 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应进一步完善场地设施条件、培训师资要求、培训课程设置、竞赛交流管理等业务标准,规范行业管理,指导俱乐部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鼓励支持退役运动员创办俱乐部,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造条件。
第八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俱乐部应定期检修维护并及时更新体育器械,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俱乐部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并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且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的视频图像采集装置以及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培训对象、高危体育项目执教人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九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应会同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俱乐部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章程制度、资金使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员、家长、社会组织多主体评价机制,对俱乐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与评价。对入校服务的俱乐部采用体育、教育双备案制,并由学校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反馈并建立公开发布机制。
第三十七条 体育部门应对俱乐部实施竞争入选、定期评估等措施,采取创建单位自查、体育行政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评估,组织开展示范俱乐部评选命名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