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旗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从202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告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的模板,制定了普查登记告知书(见附件),请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自行印刷后,并通过有效方式送达普查对象。各地区不再单独制定本地区告知书。
二、告知的对象为本辖区内需要进行普查登记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请各地区根据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告知工作的具体时间。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