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1-67258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8〕76号
成文日期 2018-03-2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1-67258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8〕76号
成文日期 2018-03-27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 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8   来源:自治区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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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牧区林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成为推动我区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以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基本方向,以实现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生态受保护为基本目标,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牧区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牧区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牧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和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牧民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农牧民增收。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各地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壮大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助力精准扶贫,进一步提高林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一)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

林业专业大户主要是具有一定林地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水平的农牧户或非农牧户。鼓励农牧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牧区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引导小农生产转型步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鼓励发展家庭林场

鼓励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成为家庭林场。积极引导家庭林场规范发展,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三)规范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牧区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不同层面的示范社创建工作,发掘和培育一批地域特色显著、产业优势突出、管理运行规范、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典型。以示范社创建活动为抓手,逐步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横向发展,打破地域限制,整合同类合作社,成立联合社。鼓励农牧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

(四)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

落实相关政策,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积极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工作,择优扶强,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加强林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龙头企业的密切合作,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广“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发展模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

鼓励各地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或从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退役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交流聘用。鼓励支持林业职业经理人参与林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逐步做大做强。

(二)强化科技服务

加强实用技术成果推广。组织选派一批林业专家、科技特派员,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开展“林业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冬季林业科技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各地开展林业职业农牧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农牧民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村牧区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牧区林业致富带头人。

(三)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层林业组织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提升基础保障能力。以落实《全国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抓手,加快推进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机构和队伍,逐步提高人员素质,更好的满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公共服务的需求。探索专业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农牧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建设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探索开展将林业行政服务窗口延伸至基层林业工作站。

(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对生态脆弱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重点给予扶持,推动林业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鼓励各地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以及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各地要协调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林业部门协调保险机构共同探索开发适合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积极在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保障保险以及林业一线人员安全保险等涉林保险方面进行探索。

(六)强化森林经营

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方式,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积极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经营活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七)探索林地使用机制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鼓励流转林地经营权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鼓励流转林地经营权,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各地要逐步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健全林权流转监督服务体系,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和行为,积极引导农牧户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等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激发更多农牧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

(九)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有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特色经济林和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和林木优良新品种(系)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林业项目上予以倾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二)做好服务指导

各地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落实各项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林权管理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深入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发展动态监测制度,重点监测示范社和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工作亮点,大力宣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就,及时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增收致富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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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676387J/2021-67258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林草局 文  号 内林改发〔2018〕76号
成文日期 2018-03-27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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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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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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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 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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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 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牧区林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成为推动我区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以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基本方向,以实现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生态受保护为基本目标,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牧区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牧区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牧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和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牧民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农牧民增收。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各地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壮大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助力精准扶贫,进一步提高林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一)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
  林业专业大户主要是具有一定林地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水平的农牧户或非农牧户。鼓励农牧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牧区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引导小农生产转型步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鼓励发展家庭林场
  鼓励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成为家庭林场。积极引导家庭林场规范发展,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三)规范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牧区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不同层面的示范社创建工作,发掘和培育一批地域特色显著、产业优势突出、管理运行规范、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典型。以示范社创建活动为抓手,逐步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横向发展,打破地域限制,整合同类合作社,成立联合社。鼓励农牧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
  (四)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
  落实相关政策,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积极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工作,择优扶强,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加强林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龙头企业的密切合作,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广“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发展模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
  鼓励各地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或从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退役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交流聘用。鼓励支持林业职业经理人参与林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逐步做大做强。
  (二)强化科技服务
  加强实用技术成果推广。组织选派一批林业专家、科技特派员,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开展“林业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冬季林业科技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各地开展林业职业农牧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农牧民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村牧区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牧区林业致富带头人。
  (三)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层林业组织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提升基础保障能力。以落实《全国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抓手,加快推进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机构和队伍,逐步提高人员素质,更好的满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公共服务的需求。探索专业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农牧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建设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探索开展将林业行政服务窗口延伸至基层林业工作站。
  (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对生态脆弱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重点给予扶持,推动林业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鼓励各地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以及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各地要协调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林业部门协调保险机构共同探索开发适合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积极在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保障保险以及林业一线人员安全保险等涉林保险方面进行探索。
  (六)强化森林经营
  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方式,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积极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经营活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七)探索林地使用机制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鼓励流转林地经营权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鼓励流转林地经营权,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各地要逐步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健全林权流转监督服务体系,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和行为,积极引导农牧户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等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激发更多农牧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
  (九)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有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特色经济林和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和林木优良新品种(系)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林业项目上予以倾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二)做好服务指导
  各地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落实各项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林权管理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深入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发展动态监测制度,重点监测示范社和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工作亮点,大力宣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就,及时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增收致富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8年3月27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牧区林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成为推动我区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以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基本方向,以实现林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生态受保护为基本目标,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牧区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牧区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牧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和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牧民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加强分类指导和差异化服务,充分发挥农牧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促进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发展。

坚持生态保护、农牧民增收。始终坚持有利于提高国土绿化水平、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同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各地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培育壮大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助力精准扶贫,进一步提高林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一)积极扶持林业专业大户

林业专业大户主要是具有一定林地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水平的农牧户或非农牧户。鼓励农牧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的林业专业大户。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林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个体工商户等到农村牧区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种从事林业创业和开发,引导小农生产转型步入林业现代化发展轨道。

(二)鼓励发展家庭林场

鼓励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经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对稳定的林地经营面积和有林业经营特长的林业专业大户,经过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成为家庭林场。积极引导家庭林场规范发展,支持家庭林场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等类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家庭林场开展与自身劳动力数量、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装备水平、投融资能力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成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的现代化企业。

(三)规范发展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农村牧区能人、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加强对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优化民主管理、强化财务制度、规范利益分配,保障社员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不同层面的示范社创建工作,发掘和培育一批地域特色显著、产业优势突出、管理运行规范、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典型。以示范社创建活动为抓手,逐步推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横向发展,打破地域限制,整合同类合作社,成立联合社。鼓励农牧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

(四)培育壮大林业龙头企业

落实相关政策,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林业产业。积极指导企业参与国家和自治区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工作,择优扶强,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林业龙头企业通过做强品牌、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发展。加强林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龙头企业的密切合作,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广“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发展模式,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加快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

鼓励各地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或从具备林业生产管理技能并有意投身林业事业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居民、退役军人中培养林业职业经理人。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促进林业职业经理人交流聘用。鼓励支持林业职业经理人参与林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逐步做大做强。

(二)强化科技服务

加强实用技术成果推广。组织选派一批林业专家、科技特派员,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开展“林业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冬季林业科技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各地开展林业职业农牧民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基层林业站、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和有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及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确定一批林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农牧民开展林业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农村牧区林业实用人才和农村牧区林业致富带头人。

(三)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层林业组织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提升基础保障能力。以落实《全国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抓手,加快推进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机构和队伍,逐步提高人员素质,更好的满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社会化公共服务的需求。探索专业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农牧民经纪人队伍、涉林企业等林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性生产服务和市场信息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林业建设,建设区域性林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探索开展将林业行政服务窗口延伸至基层林业工作站。

(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对生态脆弱和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重点给予扶持,推动林业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鼓励各地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基地建设、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采伐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营造混交林,发展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其他林业特色产业,以及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可享受中央财政林业补助。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政策

各地要协调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林权、固定资产、公益林补偿收益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协调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适应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继续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林业部门协调保险机构共同探索开发适合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生产特点的保险险种,积极在经济林保险、林下经济保险、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保障保险以及林业一线人员安全保险等涉林保险方面进行探索。

(六)强化森林经营

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方式,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积极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高经营活动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采伐自有林木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采伐经济林、薪炭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七)探索林地使用机制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可依法向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林地。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在符合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一定比例的林地开展森林康养、观光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鼓励流转林地经营权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鼓励流转林地经营权,提升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各地要逐步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健全林权流转监督服务体系,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和行为,积极引导农牧户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等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激发更多农牧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

(九)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有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特色经济林和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森林抚育和林木优良新品种(系)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林业项目上予以倾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将其纳入林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

(二)做好服务指导

各地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落实各项惠林政策,协调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林权管理服务平台的重要作用,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流转交易、资产评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深入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发展动态监测制度,重点监测示范社和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淘汰机制,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关试点,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推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的工作亮点,大力宣传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就,及时推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动农牧户增收致富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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